
一、对逮捕案件不服怎么办
若对逮捕案件不服,不同主体有不同救济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申请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对逮捕案件不服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决
对逮捕案件不服,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一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依《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申请,若符合取保候审等条件,公安机关应变更。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逮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若认为逮捕不当,可要求说明理由,认为不正确可纠正。三是在后续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可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不应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由其审查决定。
三、不服逮捕案件申请国家赔偿途径有哪些
不服逮捕申请国家赔偿,可按以下途径:
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信息、具体赔偿要求等。
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最后,若对复议机关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当我们探讨对逮捕案件不服怎么办时,除了常规的救济途径,还涉及到后续可能面临的一些情况。比如,若申请复议、复核后维持原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如果最终证实逮捕决定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等方面。你是不是在面临对逮捕案件不服的困境,不知如何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这些问题呢?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整个过程中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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