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会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范围明确如下:
1.原审核心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告与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因原裁判结果直接由其参与形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标的是该裁判的效力,故原诉双方需作为被告应诉。
2.原审第三人的区分处理:
原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其与原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如承担责任或权益受影响),列为被告;
原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未在原裁判中被判决承担责任,则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因其与撤销之诉结果无直接利害冲突)。
综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以原诉原被告为核心,原审中无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除外。此设置旨在确保与原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参与诉讼,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权益的准确认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何时能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的开庭时间无直接法定时限,但需遵循以下规则:
1.程序适用:该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94、296条)。
2.审理期限:普通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3.实践排期:立案后法院会向各方送达材料(起诉状副本、答辩期15日等),结合案件量排期开庭。通常在立案后1-3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具体以法院传票为准。
综上,开庭时间取决于法院排期,建议当事人关注法院通知或联系承办法官查询进度。
(注:以上基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实践中因个案差异可能略有不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主体是何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限于两类主体:
一、法定适格主体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案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因未参与原诉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案外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非事实上关联),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被原案当事人隐瞒等)未参加原诉讼的案外人。
二、排除适用主体
以下主体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原案共同诉讼人(必要或普通):因其本应参与原诉讼;
2.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应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不得再提此诉;
3.仅与原案有事实上利害关系(如合同相对性外的间接关联)者;
4.原案已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因自身过错(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参加诉讼者;
5.婚姻关系中的配偶(除非原判决直接处分其共有财产且符合第三人条件)。
特殊情形:债权人主张原案系虚假诉讼损害其债权时,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但需举证证明原判决与债权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主体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会是谁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旦成立,原生效裁判可能会被改变或撤销,这会对后续的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若原裁判已进入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果可能使执行程序中止、终结或恢复。另外,第三人提起该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时间限制很关键。如果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的确定、诉讼时效、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