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诈骗罪证据方面有着怎样的规定
认定诈骗罪,证据需符合法定种类与要求。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要求证据与诈骗事实有内在联系;合法性强调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证明内容上,需证明行为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全面、合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诈骗罪证据审查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诈骗罪证据审查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要判断证据与诈骗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如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需能证明与诈骗行为相关。二是合法性审查,看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像通过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真实性审查,核实证据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情况,比如书证的字迹、印章是否真实。四是充分性审查,要审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诈骗行为的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构成要件。只有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完整充分,才能准确认定诈骗罪。
三、诈骗罪证据模糊怎么办
关于诈骗罪证据模糊的处理,需结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法定程序及证明标准分析:
公安机关立案后若发现证据模糊(未达“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标准),应通过调取书证(转账记录、合同)、物证、电子数据(聊天/通话记录)、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方式补充侦查。经补充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依法撤销案件。
检察院收到移送案件后,若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1个月)。补充后仍证据不足的,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75条)。
3.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判决
法院审理时,若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刑诉法》第200条),即“疑罪从无”原则。
当事人应对方向
-被告人/辩护方: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围绕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发表“证据不足”辩护意见,主张疑罪从无;
-被害人:若对存疑不起诉不服,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自行举证),但最终取决于证据是否达标。
核心原则:刑事诉讼中,控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不得定罪。证据模糊本质是未满足该标准,应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当探讨诈骗罪证据方面有着怎样的规定时,除了证据本身的规定,还涉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问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而在运用证据时,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害人在提供证据方面也有一定作用,比如提供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若你在诈骗罪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形成有效证据链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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