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以下情况可主张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到期则意味着债务人应履行债务。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
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主张代位权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依据《民法典》,债权人主张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不可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法律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该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处分,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在探讨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代位权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后续要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获利益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有明确限制,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倘若超出此范围行使代位权,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要是你对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利益归属、行使范围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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