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诈骗罪数额累计起来的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数额累计,是将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数额相加。若每次诈骗行为均未达到入罪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以诈骗罪论处。若部分诈骗行为已被刑事处罚,该部分数额不再累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二、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方法是什么
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是将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数额相加得出总数额。若每次诈骗行为都未经处理,应累计计算数额。但需根据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判断。
对于连续实施诈骗行为,且行为方式、对象等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的,应将各次诈骗数额累计。若存在间断或不同类型诈骗行为,需具体分析。
若存在既遂与未遂情况,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以处罚较重的确定量刑幅度,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部分确定量刑幅度,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累计数额对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一、数额认定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1.3000元至1万元以上→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2.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注:各省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全国通用基准为3千、3万、50万。)
二、对应量刑档次
1.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特殊情节考量
-从重情节:诈骗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多次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从重处罚;
-从轻情节: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为诈骗罪核心的数额认定与量刑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个案情节综合判定。
当探讨诈骗罪数额累计起来的标准是什么时,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诈骗财物被多次挥霍,又以诈骗手段获取财物用于归还之前诈骗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数额累计是否包含已归还部分。另外,在连续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小额诈骗数额是否都应累计,也需明确。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影响对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若你对诈骗罪数额累计标准的具体适用、不同情形下的数额计算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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