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周文靖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联系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其执业理念是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始终坚守“专业、诚信、尽责”的执业准则,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复杂法律关系中梳理核心争议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丰富的办案实践
自执业以来,周文靖律师深耕于多个法律领域,涵盖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案件,为多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服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理想结果。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百万元的民商事案件,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大量胜诉案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以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例。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站发布招标信息,郑X中标后,于当月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
合同签订后,郑X按约进场施工,期间完成了签证变更相关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经某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分别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然而,某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025年9月,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某村委会负责人郑X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的专业表现
在诉讼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这些证据包括证明合同关系的《合同书》、证明工程合格的验收报告单、证明结算价款的《竣工结算价汇总表》(经被告盖章确认)、证明催款事实的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采信相关事实奠定了基础。
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周文靖律师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无需再进行造价鉴定,审计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结算价款的认定,成功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维护了郑X主张的结算金额的合法性。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郑X与某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关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合同中“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的约定,法院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十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某村委会负担,周文靖律师代理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周文靖律师的介入为郑X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关键保障。他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有效催款并为程序铺垫,在庭审中进行有力抗辩,精准把控利息主张,专业化推进诉讼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最终实现了郑X“收回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诉求。这充分体现了周文靖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彰显了他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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