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钱飞律师现执业于中国江苏无锡的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8日,河北省晋州市法院受理了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答辩
被告XX公司委托钱飞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应诉。钱飞律师代表被告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若涉案产品是被告提供的,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钱飞律师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经在原告公司勘查现场的产品没有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第三人生产提供的;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且已按约履行,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勘查发现原告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可能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的。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有不同解读。第三人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也指出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作为销售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等。原告因无缝钢管出现裂缝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