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嘿,想象一下,有一对夫妻闹着要离婚,在民政局提交了申请,进入了离婚冷静期。这期间,两人的想法可能会不断变化,也许这30天冷静期到了,一方或者双方又觉得还没考虑好,想再缓缓,这时候就会冒出一个想法:离婚冷静期结束了,能不能把时间往后延几天呢?估计不少正在经历离婚或者关心离婚事宜的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咱就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中的一项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说,老张和老王夫妻二人去申请离婚,开始了30天离婚冷静期,这30天内只要有一方不想离了,就可以撤回申请。而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他们得一起去领离婚证,要不然就当撤回申请。
二、能否延长离婚冷静期
从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是固定的,并没有明确可以延长的规定。离婚冷静期设置这两个30天,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在情绪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的时候,有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要是随意可以延长,那就可能打破了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婚姻登记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延长,他们也没办法操作。
举个例子,小李和小张到了冷静期结束的时候,小李觉得还想再等等,可没法律依据能让这个时间往后延,婚姻登记处也就不会给他们延长时间。
三、冷静期结束未办理离婚的处理办法
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双方还是想离婚,那就得重新走一遍离婚申请的流程,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又得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然后又开始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再在30天内去领离婚证。
比如小赵和小钱冷静期结束没去领离婚证,之后又想离了,那就得重新申请,再等上一段时间。
四、不想离婚后重新申请的途径
要是不想这么折腾,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就没有离婚冷静期这个程序。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过诉讼离婚的程序相对复杂,时间可能也比较长。
比如孙先生和周女士不想重新申请协议离婚,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处理他们的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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