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赌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抢劫罪?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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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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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抢劫罪赌资司法解释的问题,虽然相关规定中指出对于抢劫赌资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但这一规定是具有限制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在赌博活动进行时实施的抢劫,其次抢劫必须在赌博活动的现场发生,而且抢劫对象必须是与犯罪人有赌博输赢利益的关系人,抢劫金额也必须以赌资的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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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偶发性、并发性的特点,犯罪人在实施一项犯罪活动时,因为被他人发现或产生其他纠纷、争议等突发情况,再次实施另一项犯罪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在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时,犯罪人发生争执并实施抢劫行为,那么,抢劫罪赌资司法解释是否认定为抢劫罪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最高法这一解释的适用应当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些限制条件就是:

一、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限制

符合“抢劫赌资”而“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时间上的限制。就是在时间上仅限于赌博的当时,只有在赌博的当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赌博地点的时间。

二、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地点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当时赌博的地点。只有在当时进行赌博的地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在当时赌博的地点,而是已经离开当时赌博的地点,在其他地方、地点,以所谓的抢赌资为借口进行抢劫,就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的“地点”,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时的场所。

三、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对象上的限制

(一)是被抢劫的人的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是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的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是被抢劫的财物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包括进出的输赢,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抢劫的不是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等,就构成了抢劫罪。

四、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抢劫数额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只有在赌博的当时、当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的财物超过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就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特定财物中抢劫赌资行为的认定,只有在抢劫赌资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上完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时,其行为一般才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其中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条件不符合,其抢劫赌资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关于抢劫罪赌资司法解释的问题,虽然相关规定中指出对于抢劫赌资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但这一规定是具有限制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在赌博活动进行时实施的抢劫,其次抢劫必须在赌博活动的现场发生,而且抢劫对象必须是与犯罪人有赌博输赢利益的关系人,抢劫金额也必须以赌资的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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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浏览 2024-09-15
最近我接触到了一个法律名词,有点不太懂,想找个人问问,希望能有人帮帮我,请问抢劫罪赌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赌资属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其行为构成其他罪,可以其他罪论处,但不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赌资可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抢回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不以抢劫罪论处,最高院最近司法解释即持这种观点。三是认为抢回已输赌资构成抢劫罪,其余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焦点之<br/>一,最近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似乎为上述争议的解决铺平了道路,但由于解释的不全面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许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下面对此予以论述。<br/>  <br/>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br/>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br/>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br/>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br/>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犯罪主体。<br/>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应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br/>  <br/>二、赌资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br/>  赌资从进入赌博活动时起即成为非法财产,应由国家予以收缴,其所有权应归国家。但在未没收归国家之前由赌博者持有,该持有为非法,是否应受刑法保护,争议较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该项占有不能保护,保护了即是保护违法。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br/>  <br/>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作文义解释可知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应理解为非行为人所有的一切财物,而不论财物持有人对该财物的性质,即不管就持有人而言该财物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但对该财产行为人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其非法劫取即可构成抢劫罪。不受民法保护或相关行政法规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返还合法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即可成为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br/>  <br/>其次,此类案件所涉赌资等非法财物,从最终意义上讲并不是指财物本身是非法的,而是说赌博者等对这类财物的占有或持有是非法的。因为这些财物并非无主物而可任意处置,而是本属公私合法所有,从其进入赌博时起,其性质就赌博人而言由合法财产变为非法财产,此时应由国家予以没收,即此类财物应归国家所有。因此,赌资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仍有合法所有人,而不是处于一种无主财产状态。此时,只有国家能对之行使权利,他人非法劫取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br/>  再次,对于赌资,应由国家职能部门加以没收,上交国库。行为人非法劫取这些财物,是将他人对该类财产的非法占有转化为自己对该类财物的非法占有,其行为性质仍然是对公私财物合法所有权的非法侵犯,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这种行为也往往侵犯了非法财物占有人或持有人即赌博者的人身权利乃至健康权、生命权,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只要综合全案看,劫取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对之应以抢劫罪予以惩处。<br/>  <br/>三、抢劫赌资的定性<br/>  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劫取赌资是否一律均依应抢劫论处,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抢劫赌资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抢劫他人赌资,二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三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抢劫他人赌资,应以抢劫论处,但抢回自己所输赌资及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如何认定应综合案情并结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分析。<br/>  第<br/>一,抢劫他人赌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论处。根据以上分析,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简述为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应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抢劫赌资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同时抢劫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被抢人对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状态,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赌资),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及人身,此时并不要求财产与人身归属同一人的状态。因而抢劫他人赌资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只要抢劫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应以抢劫罪惩处。<br/>  第<br/>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虽然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方面与抢劫他人赌资不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之人,主观上是以暴力等方法索要非法债务,其主观认为抢回的赌债本当属其所有,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阻却了其抢劫罪的构成。再者,此时如以抢劫论处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为毕竟索回赌债的人比其他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因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br/>  第<br/>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虽也属事出有因,但该原因不能阻却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要行为人其他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抢劫论处,因此种情况常被人与第二种情况相混同,下面予以着重论述。<br/>  <br/>首先,抢回已输赌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与索取赌债性质不同。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之人与被抢人之间无非法债务关系,输掉赌资之人对该赌资已无所有权与占有权,其主观上也认为该赌资应归他人所有,因此,其非法抢回实质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此“事出有因”不能阻却其构成抢劫故意。<br/>  <br/>其次,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抢回赌资不但侵犯了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了他人人身,且赌博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黄、赌、毒”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该类行为极易激化矛盾,因而较之一般抢劫行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与抢劫他人赌资一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br/>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考量,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则可能引发大量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抢劫输掉赌资的人不构成抢劫罪,只要不触犯其他罪,则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人的利己本性决定着输红了眼的人通常会抢回所输赌资,遇到反抗即会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而被抢的人因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请求刑事追诉,而赌债也不能受到民法保护,且告发后可能因赌博而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因而不会告发,但自认为吃了亏,则会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来对抗或索回,这样会危害社会治安,甚至产生新的刑事案件。因而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与刑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社会稳定。<br/>  综上,抢回所输赌资符合抢劫罪主观方面要件,只要其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即应以抢劫罪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达到维护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及被抢人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br/>  但是,赌博中采取诈术等方法赢得他人赌资,被骗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虽然被骗人所输赌资因从事非法活动成为非法财产,其已丧失所有权与合法占有权,无权抢回赌资,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但就被骗人主观方面而言,其认为该财物因受骗而赌博输赢无效,骗取人应予退还,该财物仍应归其所有,其当然有权予以索回。因此,被骗人此时抢回所输赌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仍不具备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当然,行为人行为如构成其他罪,仍应按相应罪名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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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犯了抢劫罪了,抢劫了10万块钱,现在已经在牢中受罚,现在我想要假释,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抢劫,假释期间再犯罪属于累犯吗?
[律师回复]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br/>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br/>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br/>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br/>《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br/>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br/>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br/>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r/>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r/>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br/>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br/>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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