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里,诉讼案件往往不只是原被告双方的事,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假如第三人觉得某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并不是所有情况第三人都能提起撤销之诉的。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涵盖哪些具体情形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要是第三人明明有机会参加诉讼,却由于自身疏忽、故意等原因没有参加,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老张和老李有经济纠纷闹上法庭,老张的朋友老王知道此事,他可能是该案件的第三人,但他觉得和自己关系不大,就没去参加诉讼。后来判决结果出来,老王觉得对自己不利,此时他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他是主动放弃参加诉讼的。
二、已通过另诉解决权益纠纷的情形
如果第三人已经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了与原诉讼相关的权益纠纷,就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甲和乙因房屋买卖产生诉讼,丙认为该房屋自己也有部分权益。丙没有选择参加甲和乙的诉讼,而是自己去法院起诉甲和乙,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权益,法院也对丙的诉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丙就不能再针对甲和乙之间的原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他已经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未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要是经过审查发现,原诉讼的结果并没有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第三人就不能提起撤销之诉。比如,A公司和B公司有合同纠纷,C公司认为自己和该合同有一定关联,可能权益会受损。但经过法院调查,原判决的结果对C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C公司就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四、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这些非讼程序的案件有其特殊的处理规则和目的,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这种程序主要是为了保障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效率,第三人不能针对这类程序的判决提起撤销之诉。
在了解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涵盖的情形后,后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与第三人权益保护相关的复杂问题。比如,如果第三人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该怎么办,或者第三人在知道原判决结果后错过了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又该如何挽回损失。当遇到这些棘手的法律问题时,自己处理起来可能会一头雾水。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他们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能为你提供专业、靠谱的法律建议,帮你厘清法律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让你在法律的道路上不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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