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诺应在什么期限内做出
承诺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这里的合理期限要综合要约的传递方式、行业习惯等因素判断。比如采用信件方式要约,信件往来途中时间应计入合理期限。
此外,如果要约是以电报或者其他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总之,要依据要约的具体规定及相关情形准确把握承诺期限,否则可能影响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承诺生效期限分两种情况。一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是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应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需综合考虑交易习惯、要约内容复杂程度等因素判断。
三、承诺逾期到达法律上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承诺逾期到达分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承诺,乙第15日才发出承诺,若甲未及时表示该承诺有效,此承诺就成新要约。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例如乙在规定10日内发出承诺,正常5日能到甲处,但因快递延误12日才到,若甲未及时表明不接受,承诺有效。
在探讨承诺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这一问题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若对承诺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可能会被视为新的要约,原承诺期限就不再适用。并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能否撤回承诺,这也与承诺期限相关联。如果您在承诺期限的判断、承诺的变更及撤回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合同订立中遇到了关于承诺期限的难题,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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