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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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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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 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在以上内容写毕后,为领起下文,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其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为共同犯罪,要写明共同犯罪的性质、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成员数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总之,要做到既不漏写犯罪嫌疑人,不漏写犯罪事实,也不张冠李戴。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犯罪证据的表述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引述要具体、准确、客观、真实、既要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又要反映证据的连续性。一般先写犯罪事实,后列举证据。也可以寓证据于事实之中,以增强事实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部分内容的写作应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同时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如果起诉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时,可合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分别提出起诉意见。

(三)尾部

首先写明受文机关名称。然后由县以上公安局长签发并于文书尾部署明职务、姓名、印章。局长签名之下注出制发文书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条写明附项。如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处所;本案预审卷宗页数、证物、赃物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鉴定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等。

二、注意事项

犯罪事实的叙述要绝对和案件真相吻合。写入起诉意见书的必须是经过侦查确认的犯罪事实,凡只有口供而没有旁证材料证实的事实,或使用间接证据无法合理推出行为存在的事实,不能写入。此外,叙述事实还应清楚、明了,七要素完备。使用材料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写犯罪事实必须是触犯我国《刑法》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凡属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一般违纪行为不应写入。被告人历史上的犯罪,已受过处罚的,不再写入,可在“主要简历”里适当提及。

起诉的理由要有理、有据,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

起诉意见书的表达集各种表达方式于一体。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用说明性语言要干净、简洁、利索;介绍案情、交待犯罪事实用叙述性语言要客观、全面、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条理清晰;处理意见要用议论性的语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随侦查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供审查用,另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

综上所述,不仅要对应当书写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的情形有所了解,并且要对刑事案件起诉意见的内容、格式、写作规范及注意事项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才能真正在必要时正确撰写刑事案件起诉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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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诉意见书
案由:故意伤害
起诉书号:检刑诉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庭审调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李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卷宗中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实了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伤害后果,有现场勘查笔录固定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达到该罪法定责任年龄,各个证据之间和证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具有客观关联性,所有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王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
一,被告人王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达到该罪法定责任年龄,符合该罪一般主体要求其
二,被告人王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
三,被告人王主观上明知自己持刀伤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还积极追求伤害他人结果的发生其
四,被告人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利。综上,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以上是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王犯罪事实和定罪部分的公诉意见。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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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五项: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被告人的罪行;对案情的分析,概括出案情的全部经过,对被告人所产生的犯罪行为进行阐述;分析被告人的思想和社会关系等;指明被告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并进行法律上的论证,阐明被告人应该负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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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师让我们中秋假期回去你一个执行案件的意见书,所以我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执行案件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案件法律意见书的回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
  兹受××委托,就其与××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二、基本事实
  
三、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措施、步骤、对策、操作方式与流程等)
  
五、结论
  
六、声明: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1.标题
  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即可。
  2.主送对象
  主送对象即委托人,是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之后所出示的唯一对象,其适用范围
包括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3.起因
  起因即当事人需要律师进行分析的问题。委托人不完全都是为已经形成的案件
而来寻求法律支持,有些只是要求对其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对正在草拟中
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将要上马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对此,直接写明委托人的要求即
可。
  4.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即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重要根据。
  材料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表述其范围,如因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律师所作出的分析不够准确、精到、深刻或必须作出假设时,应当在具体分析时加以说明,因为其中涉及相应的责任问题及律师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准确率问题。审查材料一项有两种表述方法,即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一一列出,也可以概述一句“本法律意见书限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调查活动
  调查活动即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就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员进行相关调查的行为。
朋友聘请了律师,最近因为抢劫被抓住了,希望从轻处罚,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是怎么写比较好的呢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意见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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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同意批捕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
律师不同意批捕意见书在书写时应当写一下接受嫌疑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来担任辩护人员,然后对于所进行的批准逮捕提出一定的意见。具体的可能是辩护人认为没有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所以并不需要进行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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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在逛街的时候,被人撞了一下,他心里就不舒服了,结果过去把人打了一顿,现在被拘留,之后就申请取保了,寻衅滋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程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拘押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其配偶胡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被抓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程某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
2014年11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和他妻子胡晓琼等人老乡(均为崇阳籍人)11人(5男6女)在黄菜(绰号)的出租房内吃饭。饭后大约6时许,胡晓琼等女性提前离开,到了龚华路125号的Q赛旅馆的房间内。随后程某也来到该旅馆,将包裹送到胡晓琼那里。在途中黄菜告知程某等人那边老乡在打架。程某离开后与黄菜等四人开车沿龚华路往南到龚路支路右转进入龚路支路往西大约300左右处(标志建筑:公共厕所)程某与黄菜等三人先下车,司机在一旁停车。下车后程某等人在小桥上遇到了已经打完架的众人,双方在桥上简单交流后,便相约去附近的麻将馆打牌。中途有一人给他拿了罐红牛。虽然都是崇阳县籍的老乡,但由于程某跟他们并不十分熟悉,因此他并未随同他们一块走开,而是在桥上抽了根烟。不到几分钟便看到一群人(程某被抓后才知道是为穿制服的联防队员)往他所在的方向冲过来,视乎是在追赶一个人。本能反应,其也跟着往他那群老乡所在地跑去。随即被联防队员扑倒抓获。以上便是本律师通过会见其本人及走访相关目击人员所得到的整个案件情况。
既然侦查机关对整起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相信侦查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寻衅滋事方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地293条的规定,并结合上面的描述来看,犯罪嫌疑人程某并没有任何的寻衅滋事行为。既没有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也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同样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某所出现的位置在小桥上,其并未在此起哄闹事,造成该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当然侦查机关也可能会认为,上述的事情经过是辩护律师为其开脱罪责而避重就轻的说辞。辩护律师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可以来证明。
律师刑事非法吸收公众案件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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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同意批捕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关于审查批捕阶段法律意见书的写法应该是先写标题,然后是看这份法律意见书要递交给哪个司法机关的,就写清楚司法机关的名称,正文主要陈述一下律师认为不适合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结尾进行总结并标注清楚日期名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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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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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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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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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的公司资金被冻结了,现在急需用钱解决公司资金链出现的问题,于是他就参与了抢劫银行运钞车,现已被警方逮捕,抢劫案件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怎么书写的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指派我作为A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参见今天的庭审,对本案已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罪名。
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意见如下: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方面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寻衅滋事罪中表现的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要可以显现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等等。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自然也会掺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在本案中,从其三个人的供述都牵涉到一件事“B所述其与其中一个女孩发生了关系”这才是整个案件的导火索,而之后几个人还说“为什么不与他们发生关系,甚至还想以殴打的方式报复这两个女孩”,这些都表明了: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夺取女孩的财物,而在于对不能都与女孩发生关系,而产生的不满、不公平,会认为不与女孩发生关系是自己不如B的表现,说到底强拿女孩财物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报复女孩。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取得财物,而只是借助财物的外衣,满足于自己的不良想法,或者说是“一种畸形的攀比心理在作怪”。
其次,应该肯定二者之间不是想象竞合关系。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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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意见书应该写清楚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次就是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见,明确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样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调解书一旦签署之后,当事人不能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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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住址: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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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没有区别,都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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