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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一场关于租金与违约金的较量即将展开。
合同签订与违约
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约定XX公司租用杭州XX公司6台施工升降机,明确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杭州XX公司依约提供设备,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2012年12月18日结算,确认XX公司还应支付756567元租金。
法庭交锋与胜诉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律师等代理此案。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请,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潘登律师为证明原告主张,提供了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潘登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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