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往往盘根错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因建设工程发票问题对簿公堂,形成了一个看似难解的困局。
精准合同义务抗辩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张居宽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上千件,经验丰富。在本案中,他首先从合同义务入手。张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意味着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为案件的抗辩打开了突破口。
明确法律关系定性
张居宽律师进一步分析法律关系,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在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这一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让案件的走向更加清晰,为被告方的抗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质疑主体资格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直击原告起诉的关键漏洞,使得整个案件的局面发生了扭转。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清晰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发票纠纷案件,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