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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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1、风控,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风控,风控决定着你这平台的安全,每种产品的风控着力点也是不一样的。2、技术,技术是平台的基础,如果平台技术不成熟,遇到黑客攻击,数据消失等情况,将是非常麻烦的,所以技术是你平台的基础,很多大平台需要提升这方面的能力。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问题有哪些?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互联网方便了我们了的经济生活,足不出户便可以完成购物转账等金融活动。不可避免的是,他同时也给我们得经济生活带来隐患。下面让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问题具体都有哪些?

一、客户资金损失风险

1.本身客户资金进来的授权和安全管理(是否是客户真实意愿资金进入)

2.资金进来后,在平台内部流动时候的授权确认和安全保障。(是否是客户真实意愿的资金投资,合作方是否存在资金风险漏洞,比如资金给基金公司,会不会出现基金公司那边资金丢失?比如会不会有人盗用客户身份在基金公司更换了指定的银行卡等)

3.平台内本身的投资安全。比如买股票,股票操作账号被盗被别人用来托盘等。比如你资金来买票据最后是假票据,或者你走p2p,最后借钱的被卷款。

4.资金出去时候的,回到原卡的或指定银行卡账户。有的平台能处理多卡资金进来也能回原卡,但对于资金收益的处理问题。

5.自己平台的风险。案例就是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自己垮掉。

6.面对不可避免的客户银行卡因为其他原因挂失,比如客户自己原卡出风险,要求在贵平台资金更换指定银行卡账户等。这时候作为平台方如何鉴权等问题。

二、客户资金信息风险

客户资金进出流水金额的信息风险(钱没丢,客户信息丢了也是风险,比如一个1亿钱客户把钱弄到你平台了,第二天大家都知道谁昨天弄了一亿进来。或者他进出流水是怎么样的,或者他关联的银行卡、手机号、身份、地址等各类信息)

包括客户在你平台上的账户id密码也是风险安全重要一环。不要动不动客户密码就被盗了,或者被暴力破解出来。

三、流动性风险

这个指客户资金从a账户到b账户之间流动时候的风险。举例,客户收益资金,全部取现回进来的原卡。本来正常1天到账,最后合作方或者其他原因,搞了7天到账。虽然钱没丢,但实际上出现流动性风险。这种流动性风险对一些客户伤害仅次于资金被盗。

四、中间账户风险

不少平台都使用了中间账户,这个中间账户有的可透资,有的不可投资。能透资的,注意透资资金风险。不可透资的也有不能平账的风险。作为一个资金平台,注定和外部有交互,都是要每日平账,一天不平就出现问题。因为资金和其他不一样,每一笔资金实际上和时间放在一起,这钱本质上就有利息。账一旦不平,怎么不平就已经一堆事情,然后还要处理利息问题。客户如果掉账向你追索利息(小额无所谓,大额的一定会找你的)。透资账户更可怕,搞不好罚息滚滚钱没赚到惹了一身腥。

目前互联网金融网络建设仍然不完善,有关部门监管不当和网民缺乏警惕性,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大家平时对网络安全加以重视,对相关法律多加补充,保护自己财务安全,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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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篡改:攻击者对合法用户之间的通讯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插入,再将伪造的信息发送给接收者,这就是纯粹的信息破坏,这样的网络侵犯者被称为积极侵犯者。积极侵犯者截取网上的信息包,并对之进行更改使之失效,或者故意添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起到信息误导的作用;
4、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通过某种方法使系统响应减慢甚至瘫痪,阻止合法用户获得服务;
5、行为否认:通讯实体否认已经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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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现今的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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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3)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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