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张瑞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020年,他获得执业证号(16401202011217423),开始在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服务地区主要为银川,律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3楼。在执业期间,张瑞秉持“以法为基,以诚为本”的理念,深耕民商事与行政法律服务,专注于医疗、合同、交通事故、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多元领域。他还是银川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行政公署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问团队成员、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司法调解员以及宁夏大远律所工伤团队成员。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已处理超过300件案件。
处理修理合同纠纷
2024年6月24日,张瑞律师代理了王XX与某某服务中心、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XX驾车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碰撞,车辆及护栏受损,交警认定王XX负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后,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将车拉至该中心维修,但未按约定维修,也未返还车辆。王XX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牌号为宁X的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53504元。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车辆,但要求原告支付垫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拆检定损费及保管费等,还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是保险单保额,非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赔偿3万元,不同意赔偿该损失。第三人李XX称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由原告使用。
张瑞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为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对于车辆返还,他主张原告与被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未维修且无合法依据占有车辆构成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对于车辆损失,他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变卖或处分车辆,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依法反诉,本案不应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修理合同权利义务、无权占有法律后果等规定充分阐述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车牌号为宁X号的车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张瑞律师准确界定修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梳理核心争议焦点,依据无权占有法律规定帮助原告追回车辆,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对劳动争议案件
2024年6月13日,张瑞律师代理了蓝X某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案。原告蓝X某公司与被告杜XX、雷XX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主张仲裁委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空白”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辩称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瑞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收集分析证据。他调取二被告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原告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与管理人,二被告任施工员,原告按月发放报酬,二被告劳动是原告工程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张瑞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核心,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成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追回拖欠报酬,展现了深厚专业功底和出色庭审辩论能力,同时合理抗辩双倍工资差额主张,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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