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背景与执业经历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不仅在律师实务方面有着深厚的积累,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曾在2010年2012年期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他的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刑事案件总数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如此广泛且深入的办案经历,使他对各类刑事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以周口现代城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案件是建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涉及设备使用和责任认定等复杂问题。
全面的辩护工作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件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这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把控能力以及对证据收集和分析的重视。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需要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再者,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案件定性。
显著的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表明李鉴春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辩护意义
此案件具有多方面的辩护意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灵活的辩护策略。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河南周口的律师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办案风格和专业精神值得广大同行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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