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主要服务于开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
擅长领域与案件实践
刘振宇律师深耕于多个法律领域,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表现出色。他已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显示出他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同时,他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擅长刑事案件、工伤、劳动争议等领域。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振宇律师曾为被告人李X提供辩护。该案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原公诉机关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某年月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案件的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口头纠纷,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李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二审。在二审中,刘振宇律师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采纳了刘振宇律师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辩护意见。同时,法院认定李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其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认定。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若干个月。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
行业职务与执业理念
刘振宇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认可度,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经验。
刘振宇律师秉持着“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深入研究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还是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他都始终坚守这一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综上所述,刘振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开封地区的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在多个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以及在行业内的职务和影响力,都使他成为一位值得关注的律师。随着他在法律道路上的不断前行,相信他将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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