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颇有优势。
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公司却没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还没等到开庭,公司和张某就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高效解决了纠纷。
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称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但吴律师没有被签字问题迷惑,他注意到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和认缴承诺。而且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就是对公司和债权人的法律承诺,公司资产不足偿债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在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要调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担责。
重视身份信息使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股东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认缴出资承诺要谨慎,避免事后因身份信息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并非只看签字,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都要综合考虑。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能看出,面对执行难题和股东责任纠纷,法律总有解决办法。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别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吴天成律师执业多年,在疑难执行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或许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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