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代理。程豪律师是该所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二人每月工资约7000元。
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2018年期间,该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程豪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案件,发现孙XX、孙XX只是普通员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同时,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二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孙XX、孙XX被判处缓刑。
法律干货
1.明确从犯界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是普通员工,听从安排参与犯罪,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处罚相对主犯会轻很多。
2.重视认罪态度:犯罪后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能体现悔罪表现,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
3.及时咨询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涉嫌犯罪,也不要惊慌,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程豪律师执业多年,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工作,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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