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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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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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

一、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必须书面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将自己注册商标合法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许可方务必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合约,同时配合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和公开公示。

因此,商标许可合同是属于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类别,缺乏书面协议或者商标局的备案、公告等完整程序都不能视为正式生效的商标授权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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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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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商标权中的许可使用权问题解答希望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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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使用许可形式。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与许可人的合作关系极为密切,是许可人在某一地区被许可商标的市场代言人,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同许可人一样享有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权。
2、排他使用许可形式。该形式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
3、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形式较为普遍,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合同到期后,许可人往往不再与被许可人续签合同,因而被许可的商标以及被许可人的更换比较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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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非法行为掩饰真实目的,违反社会公德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因缺乏生效条件而不具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家态度和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与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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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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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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