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孙XX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扣除刘XX支付的费用后,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保险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查看条款,若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可要求其解释。
证据保存: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以便在索赔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要关注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结果。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在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告知义务和证据保存的重要性。遇到类似纠纷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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