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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2020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侧重诉讼。在执行难案方面,他经验丰富。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股东张某的代理人,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
解决股东责任纠纷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吴天成作为肖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他敏锐地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等多重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吴天成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从细节入手,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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