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进项”虚开发票案:从控罪到无罪辩护终获轻判缓刑

最新修订 |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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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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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诉机关指控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XX称是为“补进项”。吕泽宇律师梳理证据,构建核心辩护观点,庭审阐述观点,法院采纳意见,王XX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判决生效。
“补进项”虚开发票案:从控罪到无罪辩护终获轻判缓刑

在当今经济活动中,涉及税务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案件,往往争议较大。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工作状态。

证据梳理与核实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在内的本案证据。他重点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X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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