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89人
专家导读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ArticleTitl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里面对物权纠纷处理程序、物权案件诉讼时效、优先购买权的使用规则及不动产登记效力等做出了详尽的说明。最高法出台这部司法解释,也是为了指导各地法院审理和处理物权纠纷案件。公民因为物权引发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特殊时效为一年。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34****1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1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1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4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5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诉讼仲裁法规·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宿迁135****821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6****900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0****562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物权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诉法解释293条的内容
根据我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及互利互惠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可与境外诉讼机构互相委托送达法律文件、调查取证等司法活动。但如境外请求涉及损害我国主权、安全或公众利益,人民法院可拒绝执行。
29浏览 2024-03-22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1、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袭警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解释: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视为妨害公务罪并从重处罚;撕咬、踢踹、抱摔、投掷等威胁警察个人安全的行为也纳入此范畴;打砸、破坏或窃取警车、警械等也视为妨害公务罪;醉酒袭警需承担刑事责任。煽动或协助袭警将作为团体犯罪处理。轻微侵犯或谩骂警察则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浏览 2024-09-23
朋友和自己和对方合作做生意,但是不了解物权法,请问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79条内容解释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是否一定优先于质权?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笔者认为,该规定与物权法不符,理由如下:<br/>  法定登记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没有物权法依据。法定登记抵押权是相对于契约生效抵押权而言,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生效之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定登记的财产仅限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上述财产皆属于不动产类。所有的动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或者准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均是随契约生效而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仅不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故而,《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等法定登记的财产已被物权法中排除在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之外。针对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而言,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与质权无法并存,自然就谈不上抵押权的优先问题。<br/>  在抵押物约定登记的情况下,仅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抵押权的约定登记,是指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约定登记,该登记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时间顺序,在先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经登记的抵押权因登记而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该公示对在其之后设立的质权具有对抗效力。故而,先设立的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而在先设立质权的情形下,虽然在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了登记机关的登记,但“登记的对抗力仅向后发生,不能影响成立在前的具有完全效力的质权”。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的对抗力不及于其前成立的质权,质权依占有质押物而对其后设立的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故而,先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br/>  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质权优先。无论是先设立抵押权还是先设立质权,在抵押的内容尚未被登记之前,基于抵押合同的相对性,该抵押权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不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状况,不能成为确定权利顺位的标准。而质权人以其实际占有质押物而具有了物权的公示和对抗效力,故而,只要抵押权未予登记,质权效力优先。
6.1k浏览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盗窃车内物品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38浏览 2025-01-21
民法典司法解释内容婚姻篇对哪些内容做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家庭虐待行为、与他人同居、给与彩礼问题、夫妻关系及其债务问题、父母子女的关系、离婚的相关问题做了司法解释,使民众都能清楚地认识婚姻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认定立功的司法解释规定,举报、揭露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成立,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行为可视为立功。这些行为需对案件侦破或社会利益维护有实际贡献。
19浏览 2024-03-29
关于爆炸物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特别自首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或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11浏览 2025-01-12
你好,我朋友传播了淫秽物品,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br/>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br/>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br/>(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br/>  <br/>(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br/>  <br/>(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br/>  <br/>(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br/>  <br/>(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br/>  <br/>(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br/>  <br/>(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br/>(一)项至第<br/>(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br/>  <br/>(八)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br/>(一)项至第<br/>(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r/>  <br/>(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br/>  <br/>(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br/>  <br/>(三)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r/>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br/>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br/>(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br/>  <br/>(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br/>  <br/>(三)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br/>(一)项至第<br/>(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br/>  <br/>(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br/>  <br/>(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br/>  <br/>(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br/>  <br/>(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br/>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br/>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br/>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br/>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br/>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br/>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br/>(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br/>  <br/>(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br/>  <br/>(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br/>  <br/>(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br/>  <br/>(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br/>  <br/>(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br/>  <br/>(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br/>(一)项至第<br/>(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br/>  <br/>(八)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r/>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r/>  <br/>(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br/>  <br/>(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br/>  <br/>(三)造成严重后果的。<br/>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r/>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br/>(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br/>  <br/>(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br/>  <br/>(三)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r/>  <br/>(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br/>  <br/>(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br/>  <br/>(三)造成严重后果的。<br/>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r/>  <br/>(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br/>  <br/>(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br/>  <br/>(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br/>  <br/>(四)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br/>(一)项至第<br/>(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r/>  <br/>(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br/>  <br/>(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br/>  <br/>(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br/>  <br/>(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br/>  <br/>(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br/>  <br/>(六)造成严重后果的。<br/>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br/>(一)项至第<br/>(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r/>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br/>  <br/>(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br/>  <br/>(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br/>  <br/>(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br/>  <br/>(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br/>  <br/>(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br/>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br/>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br/>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br/>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br/>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br/>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br/>上面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401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无锡134****9155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34****700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6****893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