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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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2、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第四章贷审会与信贷稽核。第五章职责考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2、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3、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4、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5、信贷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6、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

7、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8、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9、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十条 ,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信贷业务审查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信贷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信贷业务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2、信贷业务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信贷工作规划,调查分析信贷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信贷业务部门、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信贷业务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领导审阅;

(5)负责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汇总上报各种信贷业务报表;

(6)负责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承担审查失误、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三条,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出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送交本公司稽核部门最终认定“两呆”贷款;对需要移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风险贷款,提出意见后,报主管经理审定。

2、对风险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分析原因,与信贷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转化风险的具体措施,报主管部门审定。

3、管理诉讼事宜,督导风险贷款的清收。

4、负责清收已移交的风险贷款(有条件的也可统一组织呆滞、呆账贷款的清收)。

5、负责呆账贷款的核销申报工作及核销后的贷款追索工作。

6、负责提出对用于风险贷款转化的新增贷款的建议,由信贷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7、负责对正常贷款情况的检查,提出预警措施,帮助信贷业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8、及时掌握风险贷款的基本状况,定期撰写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信贷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承担检查失误、督导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章 贷审会与信贷稽核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的审查机构,凡企业的首笔贷款、异地贷款、超过审批权限和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的各种信贷业务均应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稽核部门是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部门,有权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稽核检查。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稽核部门负责检查信贷部门催收不良贷款的情况等。

第五章 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各部门职责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对各部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反之通报批评,直至予以必要的处罚。未履行职责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情节、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规定有哪些?规定对公司机构设置、各个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该对各个部门定时进行考核,确保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信贷管理正常有序进行各自工作。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进行审核,确保其偿还能力,减少逾期、失信问题。关于贷款与企业或个人有法律纠纷的,可在律图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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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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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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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折叠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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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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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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