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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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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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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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在这种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之下,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超生的话,那么就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当然每个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是不一样的,因此许多人都想知道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一、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规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果是什么?

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在这里小编明确的告诉大家,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的话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其次就是小编在这里还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如果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用,会存在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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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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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关于江苏上户口新政策有什么内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的新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户口迁移<br/>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br/>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br/>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br/>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br/>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br/>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br/>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br/>(一)市内迁移<br/>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br/>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br/>(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br/>(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br/>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br/>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br/>(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br/>(2)投靠配偶的;<br/>(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br/>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br/>(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br/>(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br/>(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br/>(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br/>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br/>(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br/>(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br/>(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br/>(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br/>(二)市外迁入<br/>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br/>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br/>(三)迁出市外<br/>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br/>(四)大学生户口迁移<br/>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br/>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br/>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br/>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br/>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br/>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br/>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br/>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br/>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br/>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br/>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br/>(1)毕业证书;<br/>(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br/>(3)户口迁移证。<br/>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br/>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br/>10、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br/>四、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br/>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br/>以上是江苏上户口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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