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6-27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24人
专家导读 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寻衅滋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的常见,打架斗殴、恐吓他人等都属于这一行列,如果涉案情节严重点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的规定及其处罚办法很多人都表示不是很清楚,小编认为要想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就要从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开始说起。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情节较轻者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们不应以此为由大肆伤害他人或毁坏公共财物,如果涉案多次的话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3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4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1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4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7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4****1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3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2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常州156****79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0****670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2****314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一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现在被起诉了。不知道会怎么样,想要问一下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br/>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br/>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br/>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 <br/>(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br/> <br/>(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br/> <br/>(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br/> <br/>(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r/> <br/>(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 <br/>(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br/> <br/>(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br/> <br/>(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br/> <br/>(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br/> <br/>(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br/> <br/>(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br/>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br/>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br/>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br/>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9浏览
寻衅滋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1-02
你好!我有个同学和一同学在一家酒吧喝酒期间发生寻衅滋事,现在咨询一下办理寻衅滋事若干问题解释。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br/>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br/>法释〔2013〕18号<b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br/> 2013年7月15日<br/> 解释全文:<br/>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br/>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br/>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br/>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 <br/>(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br/> <br/>(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br/> <br/>(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br/> <br/>(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r/> <br/>(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 <br/>(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br/> <br/>(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br/> <br/>(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br/> <br/>(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br/> <br/>(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 <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br/> <br/>(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br/>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br/>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br/>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br/>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3浏览
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0-20
寻衅滋事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1-07
寻衅滋事若干问题解释
10w+浏览2024-10-28
寻衅滋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w+浏览2024-10-14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泰州177****1572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52****305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532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