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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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十级伤残 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九级伤残 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八级伤残 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合肥市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其实在生活中受伤也是比较常见的,在工作中受伤也叫工伤,也是无法避免的。受了工伤的人员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各地的要求规则不痛,所得的赔偿也是各不相同的。现在小编就要给大家说说一些合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十级伤残

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4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5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最长2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5007元×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异地治疗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九级伤残

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6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10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最长2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5007元×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异地治疗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八级伤残

1、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医保范围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8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15个月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5、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最长2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6、住院护理费:5007元×80%×住院月数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7、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8、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9、交通费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80个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一级为28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注意:本条所讲280个月的工资标准,如参加了农民工集体保险,均适用上年度农民工赔偿的统一工资标准(不区分本人的收入高低采用统一标准,但是技工100%,普工80%)。

(六)生活护理费: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50%(生活全部不能自理,按月支付,一般支付到死亡时止)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最长24个月)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八)住院及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人员护理费: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③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一)辅助器具维修费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二)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①《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②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③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确认项目费用、复查鉴定等手续费用

(十四)治疗工伤异地产生的交通费异地治疗的病人可以主张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死亡 2015年合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如何?合肥专业工伤律师团队根据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相关工伤法规计算标准,不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预计可一次性赔偿61万元左右。若供养亲属有2人以上,预计可赔偿100万元左右。 2015年赔偿标准中,丧葬补助金应当以2014年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统计数据尚未出台,现以2014年合肥平均工资5007元为基数。

一、一次工伤死亡补助金:28844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576880元 法律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4988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6个月=30042元 法律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7元,暂计2014年合肥平均工资500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月工资为标准,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儿童支付至18岁,60岁以上亲属一般支付至死亡止。

法律依据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额外赔偿金10万元-50万元不等。实践中,发生工伤单位考虑到主管单位处罚及人 道主义补偿,都会比法定赔偿多出一部分补偿家属,具体金额协商确定。 合计:60万-120

工伤要分一到十个等级,每个等级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评判赔偿多少。当然还需要先去鉴定然后还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去取得工伤鉴定。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咱们网站向相关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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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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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在工作的时候收藏呢,现在不知道我的工资待遇会不会有以前好,请问有关合肥市工伤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据《2016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合肥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054元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新标准是合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054元除以12月=5921元/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合肥市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请问一下合肥市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规定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6个月=27504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10个月=45840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七、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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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行业工伤待遇补偿项目有哪些?
合肥市建筑行业工伤待遇补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伤残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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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的一个表姐,她结婚后和她丈夫去了合肥工作现在已经怀孕了,准备和单位申请三个月的产假,我想帮忙给问一下下合肥市产假补贴,产假待遇公司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可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当然,如果生育女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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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工伤待遇是什么?
广安市工伤待遇是: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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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待遇如何算?
厦门市工伤待遇计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外地就医食宿费,康复的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按照不同的赔偿项目进行相应的费用计算还有赔偿,住院的伙食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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