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朱红亮,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6211201811069641。他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办400余件案件。其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法律事务,办公地址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开发区长安路3号。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1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江1委托朱红亮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2013年,江1和陈X达成买卖骡子的口头合伙协议,约定江1出资、陈X负责联络买卖事宜,盈亏平均分配。合伙终止清算后,陈X向江1出具欠条确认欠款25600元。江1起诉要求陈X返还该笔投资款,然而一审法院仅判决陈X返还10600元,江1对此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江1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委托朱红亮律师提起上诉。朱红亮律师仔细梳理一审判决,发现其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理程序不当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同时收集并提交了欠条等关键证据。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朱红亮律师到庭清晰阐述上诉意见,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论证一审判决的瑕疵,全力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X向上诉人江1返还合伙投资款25600元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陈X负担。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审理程序不当的情形,双方合伙清算后陈X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能够证实欠款事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此外,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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