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原告张XX在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应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部分标段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与刘X协商好工资后干活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几个被告在后续赔偿上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相关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书写答辩状。在审理中,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且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未获支持。
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自2020年8月起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仅支付15000元后就不再支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等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资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
2.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工资拖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可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相信法律会为每一位劳动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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