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案件类型属于执行异议与执行之诉,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的胜诉判决无法落地变现。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仅有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文书,但缺乏能证明被告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以及导致其债权受损的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采取有力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可能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同时,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了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用以证明股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方面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疑,但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规定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回应,强调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王彦栋律师采取了穿透调查和以诉促执的方法论。通过不断深挖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资料以查明真相,主动出击补充关键证据;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利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