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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就试图在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后申请再审以翻案。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精准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被申请人王X展开维权。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详细审查案件材料。自2013年执业至今,戴芬芳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注意到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这一重要问题。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X月X日,戴芬芳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明确指出某生物公司再审申请已过申请时效,所提交的证据也不属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某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股权认购合同作为新证据,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股权认购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戴芬芳律师对此进行有力质证,认为该证据关联性有问题,且不属于新证据,根据一审中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打款凭证往来,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影响原审认定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戴芬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委托人王X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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