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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XX年X月,未成年人刘X通过“快手”结识12周岁的胡X,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X月,两人两次自愿发生性行为。X月,公安机关将刘X抓获,后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细致阅卷锁定关键法条
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她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始查阅案卷。她逐页翻看笔录、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查阅过程中,她敏锐地锁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刘X案发时15周岁余,与胡X年龄相差不足两岁,且仅系恋爱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该法条“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积极协调促成和解赔偿
考虑到被害人方情绪激烈,黎芳律师多次与双方家属沟通。她耐心地向双方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经过不懈努力,促成刘X及家属向胡X方赔偿95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书。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提交材料保障程序权利
为了证明刘X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方针,黎芳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刘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社区评价等材料。同时,她申请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确保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全面落实。最终,检察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黎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刘X前途的毁灭性影响,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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