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会情绪演变中,人们对于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从重结果逐渐转变为重程序,更注重纠纷的合理化解与双方权益的平衡。在云南昭通,刘阳龙律师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这类民商事案件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系同居关系,育有两女,后因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田某委托刘阳龙律师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诉求抚养两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返还借款。这起案件的核心死结在于,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有婚姻x直接规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支付、财物处置和债权主张等问题需结合《民法典》及双方实际情况处理。
刘阳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在面对这类复杂案件时,能够快速反应。接受委托后,他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就像在实验室里精确控制变量一样,他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及时提示,这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早年间在担任昭通市盐津县、大关县等地法律顾问助理时,他积累了丰富的处理行政纠纷和合同审查的经验,这些经验促使他在面对这起同居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刘阳龙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争议点。他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处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全胜经验,在与对方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时,能够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他深知,调解不仅要考虑当下的权益分配,还要确保协议具有可执行性。所以他始终以维护原告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内容清晰,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既明确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又对个人经营店铺、留存财物进行了清晰处置,原告基于协商结果自愿放弃借款主张。
刘阳龙律师在这起同居关系纠纷中的专业表现,为同类实务提供了实际标尺。他通过专业的案件梳理、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握和高效的协商沟通,实现了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利益和子女的成长需求,为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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