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然而,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
XX公司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孙启发律师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等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法院查明协议内容后,认定该协议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支持了孙启发律师的观点。
焦点二: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孙启发律师强调,当事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出资款,但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主要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赠送了XXX城点位等其他权益,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XX公司则认为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确实未履行主要义务,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焦点三: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孙启发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其主张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律师还提交了当事人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当事人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对方均予以拖延,进一步印证了XX公司的违约行为。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股东协议书》,XX公司及股东返还当事人出资款100000元。
法律建议
在签订股东协议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后要及时督促对方履行相关义务,保留好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对方违约,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最终以当事人胜诉告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正是由于他在执业过程中的不断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争议焦点,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上诉理由。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在这场纠纷中得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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