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和某XX管理公司签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了,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了100000元。可之后XX公司一直没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没给当事人办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都没用,觉得XX公司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把XX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让XX公司及股东返还100000元出资款。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当事人觉得自己按协议付了钱,可XX公司不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资款。被告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股东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自己和当事人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还说当事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其中,沟通记录成了关键证据,它证明当事人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XX公司都拖延不办。这充分显示了XX公司的违约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XX公司赠送股权等权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所以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了当事人的出资款,就得承担相应合同义务。其次,当事人按约定付了出资款,可XX公司半年都没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主要义务,也没证明赠送了XXX城点位等权益,这种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合同解除后,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自然要返还当事人的出资款,它说自己不是收款主体不应返还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XX公司得返还当事人100000元出资款。
这起案子由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代理。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他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在民商事、刑事、企业服务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股权这类重要权益的合同。付款后要及时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保留好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对方违约,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孙启发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反驳,让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孙启发律师多年来办理了300余件案件,接触过各种类型的纠纷,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他不仅在法庭上能据理力争,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基层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和普法讲座。他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区域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相信在未来,孙启发律师会继续用专业力量守护公平正义,帮助更多的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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