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分别在两个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并中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包头周赫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某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容易被忽略,但包头周赫律师及时指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包头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包头周赫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包头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包头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时,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很多时候一些关键的情节和细节可能会决定案件的走向,而专业律师能够敏锐地捕捉到这些要点。同时,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合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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