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做了大量关键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还有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5张银行卡及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另外熊X偷越国境案,熊X等七人以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指出熊X偷越国境目的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很重要,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和论证也不可忽视,而且审前辩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能避免当事人诉累。
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正是因为他多年的积累和专业能力,才能在这三起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三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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