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年,他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核心争议点
第一,杨XX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提出该指控证据不足,因为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依据仅为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认定:辩护人认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虑谭XX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第二,卢XX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法院经审理查明,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诈骗类犯罪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嫌疑人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犯罪的帮凶。
写在最后
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是杨XX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谭XX、卢XX的诈骗罪,都在法院的公正审判下得到了合理的判决。而这背后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辩护。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还担任工会调解员。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诈骗案件时格外从容。他凭借对证据的严谨分析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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