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本案的委托人是个茶叶经营个体户。2019年9月,委托人把自己的茶叶存放在另一个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里,双方约定卖茶叶得经过委托人同意。后来,这个个体户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卖了茶叶,却没给够钱,只付了一部分,剩下的就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到了2020年4月,委托人去催款,这个个体户打了个欠条,承认还欠55376元茶叶款,还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并且说因为这笔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都由他承担。可到了还款时间,他只给了6000元,剩下的49376元就是不给。于是,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找了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把对方告到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下的茶叶款和资金占用利息,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条是否是在受威胁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欠条出具之后形成的,只能体现委托人催款时的言语情况。而被告自己承认欠条是他亲笔书写并捺印的。
原告主张,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最终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被告受到人身威胁,且被告自认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捺印,所以该欠条合法有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从证据来看,聊天记录的时间和证明目的不匹配,不能证明被告所说的受威胁情况,而被告对自己书写捺印的事实无法否认。
第二,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茶叶单价及总金额,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主张,欠条明确约定了单价和金额,被告签字捺印就表示认可该金额,被告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就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现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无事实依据,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被告既然签字确认了欠条内容,就应该遵守约定,不能事后随意否认单价的合理性。
第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作为拒付茶叶款的理由?
法院查明,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这与本案的茶叶买卖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向委托人支付茶叶款的理由。
被告辩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支付茶叶款的理由,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本案是委托人与被告之间的茶叶买卖纠纷,被告不能以自己和他人的债务问题来逃避对委托人的付款义务。
整体判决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且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49376元茶叶款到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要是被告没按判决时间给钱,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都实现了。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打欠条,明确约定好商品的数量、单价、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一旦对方违约,这些书面凭证就是维权的有力武器。催款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遇到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茶叶代销欠款纠纷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让被告承担了应有的责任。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她自2018年执业至今,有7年资深执业经验,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被告抗辩理由的漏洞,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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