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被告3收到一审判决需承担30万借款连带保证责任时,他陷入了极度的无助。他深知自己签署的《关联人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与2024年的案涉贷款并无关联,可一审却未查明事实就做出了判决。此时的他,面对巨额债务,犹如置身于黑暗之中,看不到一丝希望。
王世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仔细研究了《关联人承诺书》和相关借款合同,发现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贷款在借款时间、债务形成节点上均不同,且银行未与被告3签订针对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也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王世奇律师的维权策略,便从这些关键细节展开。
在上诉过程中,王世奇律师明确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贷款无关联,其指向的是2023年X月X日的特定授信贷款,无任何关于“担保责任延伸至后续贷款”的表述。银行既未与被告3另行签订针对案涉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也未就2023年承诺书可覆盖2024年新增贷款事宜与被告3达成任何补充约定。案涉贷款发生于2024年X月至2025年X月,与承诺书约定的2023年授信贷款属于完全独立的两笔债务。
同时,王世奇律师强调银行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银行既未在《关联人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中以显著方式提醒被告3“循环借款可能导致保证责任覆盖后续新增贷款”,也未解释“授信存续期”的具体范围及法律后果,甚至未签订案涉贷款的担保合同以明确责任边界,未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王世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的关联性和银行的提示义务至关重要。在以往的案件中,他也遇到过银行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格式条款不生效的情况。因此,在本案中,他坚定的主张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非一审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经过王世奇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判决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3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王世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了高度的认可和感激。王世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摆脱了巨额债务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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