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是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还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合计XXX元。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案件初期,原告掌握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证据,但面对保险公司的诸多抗辩,这些证据还不够充分。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整理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他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刘律师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鉴定结论等提出质疑,刘律师则以专业的知识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回应,强调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原告用药的合理性。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针对对方抗辩精准反驳、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与损失计算的方法论。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帮助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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