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易蓬律师于200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0多年执业经历,是广东登博律所主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股权争议等领域。
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则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遂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主要是两份协议,但对于2013年《协议书》的性质缺乏明确有力的证据支撑。崔易蓬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同时,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返还财产请求权缺乏基础。此外,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没有合法依据拿了别人的钱,得还。
庭审中,被上诉人坚持认为2013年《协议书》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崔易蓬律师则回应,该协议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他从法理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崔易蓬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会深入研究协议条款和资金流向,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从法理层面分析诉讼时效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已有卷宗进行深度挖掘,找出事实认定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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