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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娜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股东资格确认领域常见纠纷,涉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原告的股东资格确认事项存在争议。原告早年与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当原告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其股东资格。原告无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及8%股权,而被告在庭审中全力抗辩,主张原告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接受委托后,毕晓娜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精准锁定案件唯一核心争议,即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她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完整提交证据链,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原告以股东身份签字并实际参与经营,且被告当庭认可出资与经营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原告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这一结果使得原告的160万出资及对应股权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为同类隐名持股、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提供了参考。在遇到股东资格确认类型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注意留存出资、参与经营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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