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所在企业在供货结束后近七年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货款,企业虽多次催要但面临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付款的困境。企业处于信息劣势,不清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及如何有效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王世奇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介入此案。王世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诉讼时效问题是本案的关键焦点。他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审查,发现了催款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王世奇律师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使企业的诉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他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产品购销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盐验收凭证、承兑汇票、催收图片、录音、视频、短信截图等。这些证据详细记录了企业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以及催款过程。
2022年X月XX日,企业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处催要货款,王世奇律师收集到当天的照片及通话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明确向被告工作人员表达了对账要求,并提及欠款金额为XXX.12元,要求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表示等赔付款下来都不是问题。王世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认为被告此行为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自2022年X月XX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2024年X月XX日,企业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对账,对账函中载明了欠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王世奇律师指出,该行为系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自2024年X月XX日起应当再次重新计算。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货款发生在2015年至2018年间,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王世奇律师凭借收集到的充分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强调企业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王世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他深知在面对诉讼时效抗辩时,关键在于寻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本案中,他通过对催款过程的细致梳理和证据收集,成功地为企业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XXX.12元、逾期付款利息37915.68元,共计XXX.8元,驳回了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企业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取得了胜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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