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西南宁,一起事实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XX公司从事建筑材料、五金产品销售业务,被告XX公司与被告A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开关、胶布等五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按要求陆续供货,由被告A签收确认。经对账结算,原告供货总金额为数万元,被告A在对账单上确认收到并认可欠款金额,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推诿拒付,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为追回拖欠货款,原告XX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就职于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是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等领域均有丰富实践经验。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梳理全部交易证据,制定诉讼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并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公司与被告A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吴震律师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以发货清单、对账单、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为追款奠定法律基础。他独立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依法作出有利缺席判决。同时,他严格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均获法院全额支持,有效弥补委托人利息损失。
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认定,原告XX公司与被告A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A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支付拖欠货款数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XX公司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A逾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A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XX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XX公司核心债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实现全额回款胜诉结果。吴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商事欠款实战经验,为企业提供了从供货风控、对账固化、诉讼追款到执行回款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债权安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