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汉中,一起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引发关注。原告张X是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是某钢管租赁站。张X因法院裁定被追加为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不服,诉请不得追加、撤销裁定并让钢管租赁站承担诉讼费。唐瑞律师作为钢管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唐瑞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尤其是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执行复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
回到这起案件,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唐瑞律师在面对此类复杂的执行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积极为钢管租赁站进行辩论。
张X主张自己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然而,唐瑞律师在庭审中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张X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同时,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张X主张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的到期债权,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这一案件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唐瑞律师在处理此类执行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在案件中,无论是对证据的把握,还是对法律条文的运用,都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唐瑞律师在经济纠纷执行领域的这些经验,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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