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执行人之配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通常需具备如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须有充足证据证明所涉债务确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借款合同、借据等具有明确债务形成时间的相关书面文件。
其次,还需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例如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有关的各类凭证、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料等。
此外,若有必要,还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对于该笔债务的知晓情况或曾参与其中,例如相关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承担法律责任时,需提供关键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文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明,以及双方经济状况与债务合理性的资料。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增加被执行者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有必要进行变更和增加当事人的请求,他们就可以通过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
只要这些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会给予充分的支持。
例如,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在离婚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了他/她所享有的所有或部分权利将分配给他/她的配偶,那么这位配偶就有权申请变更、增加自己为新的申请执行人,而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申请给予积极的回应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责任需要什么证据
当需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债务人时,通常必须具备以下几类关键性证据作为依据:首先,这些证据应能够明确证明所涉债务确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例如借款合同、借据或其他文件中关于资金划转日期的条款等。其次,还需进一步证实此类债务的实际用途确实参与了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及生产经营事业,或是源于夫妇二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诸如有关夫妻共同管理企业的相关资料文件、夫妇二人亲自签署确认的借款协议等都是常见的证明途径。此外,有关夫妻双方共享财产资源的证据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夫妇二人共享金融账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共购大型资产的权属证明等。在某些特殊事件中甚至有必要寻求第三方证人的陈述证言,例如了解债务用途以及夫妇二人共同经营状况的人士之证词。值得我们留意的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具体证据的需求与审查标准偶有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承担法律责任时,需提供关键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文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明,以及双方经济状况与债务合理性的资料。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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