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关键的程序要点。原告李XX主张被告陈X未支付装修尾款,而被告陈X称已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叶XX。2020年执业的赵月亮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要点,展开了一系列维权工作。
赵月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自2020年执业以来,赵月亮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注意到,虽然原告李XX参与了装修工作,但在被告陈X持有的装修合同中,李XX并未以“承包人”身份署名。
20XX年XX月X日,赵月亮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明确指出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赵月亮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说明案涉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他认为,在原、被告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被告陈X选择了被告叶XX作为承揽人并签订合同,原告李XX对该选择是明知且认可的,合同有效。
法院初步审理后,并未明确表态。赵月亮律师于20XX年X月X日再次补充代理意见,强调原告李XX虽参与装修,但从其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内容看,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叶XX将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经概括转移给了原告李XX。赵月亮律师还指出,原告李XX在被告叶XX持有的装修合同“承包人”下方署名,结合其参与装修的行为特征,与被告陈X之间实际为内部合作关系,该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发包人被告陈X。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被告陈X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赵月亮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叶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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